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事情,公正、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经费,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凭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事情的指导意见》《PA视讯自治区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治理措施》,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适用于我校全体在籍在校学生。
第三条 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是指学生及其家庭难以支付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用度。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事情必须严谨,认定法式必须规范。认定要实事求是,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学院实行民主评议评定,做到公正、公正、果真。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建设资助事情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生资助事情。学校助学治理中心组织和治理全校的认定事情。
第六条 学院建设以学生事情分管领导为组长,学工办主任、领导员、班主任及相关教师和学生代表组成的认定事情组,卖力认定事情的具体组织和审核事情。
第七条 以年级(或专业)为单元,建设以学院学工办主任为组长,领导员、班主任、任课教师和学生代表为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卖力认定民主评议事情。认定评议小组中学生代表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不少于年级(或专业)总人数的10%,选定的学生代表应提前公示。
第三章 认定尺度
第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持有乡镇或街道以上民政部门出据的特困证明、低保证明或伤残证、烈士证、孤儿证、下岗证等能够证明家庭经济困难的有效证件。
第九条 认定尺度以学校所在地都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为参考,结合学生日常消费情况予以综合评定。
第十条 凭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水平,可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划分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两个档次。
第十一条 孤儿、残疾和完全无力支付小我私家学习、生活等用度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切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一)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革命烈士子女、孤儿、单亲家庭子女。
(二)因怙恃伤残等丧失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的学生。
(三)怙恃下岗,家庭成员恒久患重病,家庭生活有严重困难的学生。
(四)家庭经济困难且家遇天灾人祸或意外事故,经济来源受到严重影响的学生。
(五)处于国家贫困艰辛地域的特别贫困学生。
第十二条 能勉强支付小我私家学习用度,但无力支付生活用度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切合下列条件之一可作为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参考条件:
(一)来自老、少、边、穷地域。
(二)城镇地域怙恃一方或双方下岗未再就业,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者。
(三)家庭人口众多,经济收入低下者。
(四)单亲家庭且配合生活一方缺少经济来源者。
(五)因自然灾害、家庭变故、患重病等临时发生的困难,无生活来源者。
第四章 认定法式
第十三条 认定事情每年进行一次。每年新生开学,学校助学治理中心下发文件,由学院认定评议小组组织学生填写《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收集《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视察表》和学校、学院要求提供的相关证明质料。
第十四条 认定评议小组凭据学生提交的种种质料,认真评议,确定本年级(或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困难档次,即困难和特别困难两个档次,报学院认定事情组进行审核。
第十五条 学院认定事情组要认真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评结果,将审核通过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事情日。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学院认定事情组提出质疑,认定事情组应在受理异议质料5个事情日内予以回复。若对认定事情组的回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校助学治理中心提请复议,助学治理中心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5个事情日内予以回复。
第十六条 学校助学治理中心卖力汇总学院审核通过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视察表》,报学生资助事情领导小组审批,建设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第十七条 学院每学年定期对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问卷等方式抽查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将复查(抽查)结果呈报助学治理中心。如发现弄虚作假者,一经核实,取消其受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八条 学院认定人数不凌驾全学院总人数的40%。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措施由助学治理中心卖力解释。
第二十条 本措施自宣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