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增强学生勤工助学运动的指导和治理,有组织、有步骤地开展勤工助学运动,切实解决部门经济困难学生的实际困难,培养大学生“自尊、自强、自立”的意志品质,凭据教育部、财政部制定的《高等学校勤工助学治理措施》,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学校增强组织领导,充实发挥各职能部门作用,在事情部署、人员配置、岗位设置及经费使用等方面,为学生勤工助学运动提供指导、服务和保障。
第三条 为体贴和照顾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校组织学生勤工助学运动时,优先部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四条 班级要做勤学生家庭经济状况视察、摸底等基础性事情;学生加入勤工助学运动,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如实填写勤工助学审批表。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一学年内不得加入勤工助学运动,已加入勤工助学运动的终止其勤工助学运动。
(一)违反校纪校规,受到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的;
(二)有浪费浪费、大吃大喝等行为的;
(三)学习不努力,一学年有两门课程结果不及格的;
(四)不平从组织部署或劳动体现差的。
第七条 学生加入勤工助学运动,以校内为主,凭据学生的专业特点和优势设置勤工助学岗位,充实发挥大学生的知识特长。
(一)学校各学院、处(部)可凭据需要设置勤工助学岗位;
(二)学校设置培训服务、图书馆服务、后勤服务、绿化服务、清扫卫生、公寓治理服务等勤工助学岗位。
第八条 学生从事勤工助学运动时,以不影响学习为前提。
第九条 学生不得加入高空作业、污染、辐射等容易对身体造成伤害和危险的劳动,自行加入者,责任自负。
第十条 各有关部门对勤工助学运动应给予支持和配合,部署适当的勤工助学岗位,卖力考勤和治理,做到人员、时间、任务、考核“四落实”。
第十一条 学生在校内加入勤工助学劳动的,定时、日、月计酬,学生在校外加入勤工助学运动的,由学院及学生本人与用人单元商定薪酬。
第十二条 学生在校内加入勤工助学运动的薪酬,由用人部门报送人事处审批,财政处发放;校外勤工助学薪酬由用人单元发放。
第十三条 每月初由用人部门填写学生勤工助学薪酬发放表一式二份,附考勤表报人事处审定后由财政处按划定发给学生本人,任何单元和小我私家不得擅自降低发放尺度,严禁截留或挪用。
第十四条 本措施由学生事情部(处)卖力解释。
第十五条 本措施自宣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