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眷注,资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凭据《PA视讯自治区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治理措施》的划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与地方政府配合出资设立,用于资助我校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 资助尺度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资助面为我校在校生的28%(具体人数以PA视讯资助治理中心当年文件为准),资助尺度为每人每年3000元。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感恩诚信,道德品质优良;
(二)自觉遵守宪法和执法,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当年没有不及格课程,违纪处分到期解除者;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学校认定的特困学生、困难学生;
(六)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孤、残、烈、单亲及零就业家庭子女。
第三章 评审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应为我校在籍在校学生。
第六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家庭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七条 学院建设评审领导小组,制定评审细则,评审结果以张榜和网络形式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事情日。学生事情部(处)对学院的评审结果进行复审,报学校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核,在校网进行不少于5个事情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自治区教育厅审批。
第四章 发放、治理与监视
第八条 学校按月发放国家助学金。
第九条 学校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截留、挤占、挪用。
第十条 学校相关部门建设健全国家助学金的检查和监视机制,发现违规现象,除收回助学金外,对责任人给予严肃处置惩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措施由学生事情部(处)卖力解释。
第十二条 本措施自宣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