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师生发[2016]2号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事情是学校学生资助事情的前提和基础,是公正、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各项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和措施有效落实的要害环节,现凭据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通知》和《国家奖助学金评定事情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系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认定、评定措施
第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事情应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尺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支撑质料,实行班级民主评议和系领导小组评定审核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事情应严格事情制度,规范事情法式,坚持果真、公正、公正的原则。各班建设以班主任为组长、由学生中不申请贫困生的代表组成的国家助学金认定、评议小组,其中学生代表人数凭据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建设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规模内公示。评议小组卖力本班贫困生认定和国家助学金的评定,认定评议事情由班主任严格把关,完成后先将结果报系领导小组审核再进行公示。
第二章认定和申请条件
第三条凭据学生家庭经济收入、家庭人员组成、家庭成员康健状况以及学生在校学习生活平均消费情况,参照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尺度认定贫困生。认定尺度设为困难和特殊困难两档;贫困生认定人数一般控制在全系总人数的40%以内。
(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尺度:
1.单亲且直系亲属无牢固收入,家庭经济比力困难的学生;
2.怙恃中有一方常年患病,需恒久治疗,家庭经济比力困难的学生;
3.怙恃一方因下岗、失业、残疾、年迈等原因导致收入微薄,家庭经济比力困难的学生;
4.家庭无牢固收入且家庭成员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造立室庭经济比力困难的学生;
5.因其它异常变故或不行抗力致使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二)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认定尺度:
1.烈士、优抚家庭子女等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或民政部门指定的救助工具;
2.父或母一方亡故,且健在方为低保工具或家在国家级贫困县的学生;
3.家庭为低保工具的城镇学生;
4.双亲务农且家庭为农村低保工具的学生;
5.直系亲属中有恒久患重病或重度伤残,无医疗保险,需支付大额医疗用度,造立室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
6.家庭所在地域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性灾祸,本人家庭受灾严重,造立室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
7.怙恃双方均因下岗、失业、残疾、年迈等原因导致无收入或收入微薄,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
8.其它无经济来源支持正常学习生活的学生。
第四章日常治理及教育
第四条每学年定期对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
(一)如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本学年获得资助的资格,认定的贫困生资格仍有效。
1.因违反校规校纪,受到学校纪律处分的;
2.切合《关于生物系学生评优、评奖、评助事情通告》中划定取消获得国家奖助学金资格的;
(二)如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认定的贫困生资格。
1被认定为贫困生后,生活不节俭、铺张浪费,在学生中造成不良影响,经教育不予纠正的;
2.经视察在申请认定经济困难学生历程中,有弄虚作假、隐瞒虚报行为的。
3.在校外租房者或经常收支酒吧、高等餐厅等娱乐场所消费的;
4.有酗酒、赌钱等不良习气的;
5.日常消费明显超出平均消费水平的(如:自己购置并使用5000元以上手机,穿着、使用奢侈品,节沐日经常外出游玩等);
6.其它不予认定或应取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资格的情况。
第六条本细则自宣布之日起试行。
生物系贫困生认定及资助事情领导小组
2016年9月22日